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5号颁布时间:2014-01-16
经国务院批准,自
一、试点纳税人
本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包括提供铁路运输和邮政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二、应税服务范围
铁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邮政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机要通信和邮政代理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三、征收机关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四、试点时间
自
五、试点纳税人确认
自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经确认的试点纳税人,应按规定及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种核定、发票种类核定、冠名发票印制、税控系统申请、发票领用、税收优惠申请、出口退免税登记、网上申报、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等涉税事宜,配合国税机关建立试点纳税人的征管档案。
(二)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应当在
试点纳税人试点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2012年12月至2013年11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要求另行公告。
(三)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项按备案类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管理。试点纳税人申请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相关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进行备案登记。
2.试点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的其他要求,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税收优惠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1号)执行。
(四)
特此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