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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地税函〔2013〕11号颁布时间:2013-02-28
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为明确申报征收口径,规范驾驶培训行业管理,现就驾驶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训机构〕税收征管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实行核定征收的驾训机构,改按通过全科考试的人数计算确定应纳税额。
二、对企业所得税由国税管征的驾训机构,不核定企业所得税。
以上规定自2013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