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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驾驶培训机构税收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

厦地税函〔2013〕11号颁布时间:2013-02-28

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为明确申报征收口径,规范驾驶培训行业管理,现就驾驶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训机构〕税收征管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实行核定征收的驾训机构,改按通过全科考试的人数计算确定应纳税额。

  二、对企业所得税由国税管征的驾训机构,不核定企业所得税。

以上规定自201311〔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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