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地税发[2012]114号颁布时间:2012-12-20
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提高我市地税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2]92号)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的通知》(厦府办[2012]221号),结合我市地税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实际,市局修订形成了《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文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2]9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的通知》(厦府办[2012]2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地税系统各级党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地方税务机关公文是地税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办公室(综合科)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八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全体税务干部应当学习掌握公文处理知识,提高公文处理能力。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第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为公文处理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不断改进办公手段,全面实行公文处理信息化,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十条 税务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命令(令)、决议、决定、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纪要。
第十一条 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发布税务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发布税务规章,应当按照税务规章产生的程序进行。命令(令)属下行文,一般无主送、抄送。市以下地税机关一般不使用命令(令)文种。
第十二条 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十三条 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决定属下行文。
第十四条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向国内外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重要税收事项。公告应当公开发布,无主送、抄送。
第十五条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务性事项。通告面向社会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可采用张贴或媒体刊播的形式公布,无主送、抄送。
第十六条 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意见一般分为参考建议性意见、表明意向性意见、工作指导性意见。意见可以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
第十七条 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通知一般分为指示性通知、发布和转发性通知、事务性通知和知照性通知。通知主要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行文时使用,属下行文;向有关单位知照某些事项时(如告知机构变更和召开会议等),也可作平行文使用。
第十八条 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通报分为表扬性通报、批评性通报和情况通报。通报属下行文。
第十九条 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询问。报告根据内容分为综合性报告和专题性报告。报告属上行文。
第二十条 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请示一般分为政策性请示、问题性请示和事务性请示。请示属上行文。
第二十一条 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批复一般分为政策性批复、问题性批复和事务性批复。批复属下行文。上级机关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时,必须明确表态,若予否定,应写明理由。批复一般只送请示单位,若批复的事项需有关单位执行或者周知,可抄送有关单位。若请示的问题具有普遍性,可使用“通知”或其他文种行文,不再单独批复请示单位。
上级税务机关针对下级地税机关有关特定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特定事项如何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答复或者解释,需要普遍执行的,应当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二条 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函分为商洽函、询问函、请求批准函、答复函、告知函。函属平行文,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机关之间不得使用函。请求批准函仅用于向平级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相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