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颁布时间:2012-08-28
根据国务院第212次常务会议决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福建省将从
一、试点范围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附件1),具体应税服务范围包括:
(一)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1.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4.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6.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二、税务登记
(一)试点纳税人接到主管国税机关下达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确认通知》后,应于
(二)已在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试点纳税人原则上不再重新办理税务登记,但其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尚未加盖主管国税机关印章的,应于
(三)在2012年11月1日后发生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设立税务登记。
三、发票管理
(一)自
(二)经原主管地税机关批准自行印制的印有单位名称的营业税普通发票可准许继续使用至
(三)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向主管地税机关领购或申请代开的营业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发票,使用至
(四)为确保
四、资格认定
(一)对2011年度或截至
(二)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营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无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否超过500万元,主管国税机关应于
(三)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或者未接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缴纳营业税期间营业收入确认通知》,但需要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试点纳税人,可以自2012年9月1日后依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四)试点实施后继续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试点纳税人,应于
五、申报征收
(一)自
(二)对
(三)试点纳税人原为国税地税共管户的,其已经签订的税库行三方协议依然有效;否则,应于
六、其他事项
(一)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www.fj-n-tax.gov.cn)或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了解和咨询营改增试点改革相关政策规定,反映或投诉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
(二)试点纳税人应积极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纳税辅导培训,调整与试点改革相关的财务管理方法,提前做好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发票领购、印制等方面的准备工作。
七、执行日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营业税改增值税纳税人确认通知(略)
2.营业税改增值税纳税人缴纳营业税期间营业收入确认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