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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颁布时间:2012-03-14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闽政[2011]103 号)规定,自即日起,对个人出售首次上市的房改房(包括出售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不再免征个人所得税。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