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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各行业社保费核定征收缴费基数下限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8]112号颁布时间:2008-05-23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根据《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58号)和《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管理办法》(闽地税发〔2001〕41号)的规定,鉴于省政府已于2007年调高各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逐年提高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各行业核定征收的缴费基数下限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见附表。
  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对核定征收的参保单位及其参保人员缴费基数进行调整,逐步夯实缴费基数;对能够提供准确的缴费工资总额的参保单位,应依实征收。
  附表:各行业核定缴费基数下限表.doc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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