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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地税函〔2008〕15号颁布时间:2008-01-09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14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从2008年1月1日起参照执行。 (本件只发电子文件) 二○○八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