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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民委关于民族贸易企业销售货物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财税[2007]89号
颁布时间:2007-10-23
各设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民委关于民族贸易企业销售货物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33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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