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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外运公司等12家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7]333号
颁布时间:2007-11-20
福州、厦门、莆田、宁德、漳州市国家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中国外运(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1039号)称,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下属的福建外运公司、福建外运福州汽车运输公司、中国外运福建莆田公司、中国外运福建厦门公司、中国外运福建漳州公司、中国外运福建储运公司、福建外贸马江储运公司、福建省外贸汽车维修厂、中国外运福建河西储运公司、中国外运福建李厝山储运公司、中国外运福建樟林储运公司、福建省宁德市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等12家企业,2007年由总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为此,请你们按规定认真受理上述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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