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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7]156号颁布时间:2007-07-23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转发给你们,并相应对省局的相关文件予以清理(见附件)。各级地税机关应依据规定做好相关税种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以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方案》(闽地税发[2005]224号)的具体要求,加强减免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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