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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认定福建厚德建材有限公司增值税免税资格的通知
榕国税函[2007]100号
颁布时间:2007-05-16
长乐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认定福建厚德建材有限公司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免征”资格审批资料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1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发[2003]216号)有关规定,经审查,认为你局审核、审批意见明确,同意该企业在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期间生产的加气混凝土砌块(产品)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免税”资格。请你局严格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的相关文件,加强日常监管,一旦发现企业不符合税收优惠资格条件的,要限期督促整改,并及时反馈市局,在整改期间应暂停其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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