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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农资集团销售农药原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7]118号
颁布时间:2007-04-17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建省农资集团申请免税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请示》(榕国税发[2006]7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药,税率为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农药是指用于农林业防治病虫害、除草及调节植物生长的药剂,包括农药原药和农药制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在1994年5月1日至2004年1月1日期间对生产销售指定品种农药(期间品种有所变化)实行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福建省农资集团进口或从农药生产企业购入的农药原药,再销售给其他农药生产企业用于生产农药,其涉及上下两环节进口或生产的农药均应缴纳增值税,不属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5]780号)规定的免税货物,为保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并支持企业经营、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同意你局意见,对福建省农资集团销售给农药生产企业的农药原药,实行单独核算计税并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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