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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口径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7]48号
颁布时间:2007-03-09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根据社会保险有关法规规定和加大社会统筹基金筹集力度的精神,从2007年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口径明确为:与企业有劳动关系(含劳动合同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的全部应参保职工的月工资总额。《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办[2000]29号)第三条“缴费基数原则上按照参保职工的应缴费的月工资总额的加计总额”的规定停止执行。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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