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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6]292号颁布时间:2006-12-20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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