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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6]292号
颁布时间:2006-12-20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0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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