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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6]217号颁布时间:2006-12-28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办理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便于主管退税机关在办理退税时进行有效核对,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期向省国家税务局提供《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在国家调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也将适时向国家税务局提供。省国家税务局应及时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供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转发各地主管退税机关。
  二、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连同有关审核材料一并报省发展改革委确认;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连同有关审核材料报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
  三、办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资项目确认书》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办理项目确认书申请报告;
  (二)项目核准文件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五)包括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的项目申请报告一份和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一式5份;
  (六)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如增资项目需提供增资批文)。
  四、执行过程中如需要变更项目业主单位、项目建设内容、项目执行年限、项目购置国产设备总额和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的,项目业主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出具项目变更函和变更后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
  五、需办理退税备案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退税备案登记时,除提供国税发[2006]111号第十二条要求提供的资料外,应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二份),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银行账户证明资料(账户申请书)复印件;
  (三)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六、本通知收到之日起,主管退税机关未审核审批办理退税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
  七、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年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将上半年和上年下半年的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有关情况上报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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