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湄洲湾氯碱工业有限公司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6]411号
颁布时间:2006-12-22
泉州市国家税务局:
福建湄洲湾氯碱工业有限公司4万吨/年离子膜烧碱及2万吨/年环氧丙烷技术改造项目已经取得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编号:(闽)经贸发展[2006]004号)。该项目投资总额13511万元人民币,申报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投资概算总额5500万元,全部为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第二批(本批)国产设备投资额为2591.1101万元。经审核,该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财税字[1999]2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
》(国税发[2000]13号)的有关规定,其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买国产设备的投资,准予按规定计算抵免企业所得税。
上一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补充通知
下一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