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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顺昌县亚盛达织造有限公司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6]37号
颁布时间:2006-01-25
南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南平市国税局关于顺昌县亚盛达织造有限公司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有关情况的请示》(南国税发[2006]1号)悉。关于顺昌县亚盛达织造有限公司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问题,鉴于该公司2004年10月起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的50%,且视同自产产品供货、纳税等情况已经你局稽核无误,经研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第三条规定,同意对该公司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但对从江西省两家供货企业购进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待“12.02”案件结案后再办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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