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莆田市辉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6]103号
颁布时间:2006-04-05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莆田市辉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出口业务实行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管理的请示》(莆国税发[2006]29号)悉。关于莆田市辉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实行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问题,鉴于该公司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139号)第八条规定,经研究,同意该公司实行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此复。
上一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