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审批权限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6]125号
颁布时间:2006-04-27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设区市局专业局:
为配合CTAIS2.0版本运行的需要,根据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具体情况,经省局研究决定,统一划分全省企业所得税有关涉税审批权限,具体如下:
1、国产设备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报省局审核;500-1000万元的(含500万元),报设区市局审核;500万元以下的,由县、区国税局审核;
2、税前扣除审批金额、政策性减免税款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报省局审批;300-500万元的(含300万元),报设区市局审批;300万元以下的,由县、区局审批;
3、自然灾害困难减免税款在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报省局审批;30万元-50万元的(含30万元),报设区市局审批;30万元以下的,由县、区局审批。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一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认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变更的通知
下一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和农产品税收征管的若干意见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