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购置费用列支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6]139号
颁布时间:2006-05-15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从管理费中列支固定资产购置费用的函》(闽农信[2006]155号),根据福建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行政费管理办法(闽农金改办[1997]26号)规定,同意省农村信用社购置固定资产108万元在2005年度税前列支。
上一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啤酒酿造过程产生的废酵母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更改魏建英等三位同志工龄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