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安市统志电机有限公司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6]151号
颁布时间:2006-05-18
宁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退还福安市统志电机有限公司“免抵”期间出口退〈免〉税额问题的请示》(宁国税发[2006]37号)悉。关于退还福安市统志电机有限公司免抵期间应退税款的问题,鉴于该企业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已停产并申请注销,且福安市国税局已对该公司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进行清算。经研究,同意该企业在注销前,办结出口货物涉税事宜,按“免抵退”税办法计算并退还该公司在免抵期间的应退税款。
此复。
上一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购置和使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啤酒酿造过程产生的废酵母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