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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环保监测站收取的环境监测专业服务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6]205号
颁布时间:2006-09-01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近接《福建省环保局关于环保系统环境监测站不属于征税对象的函》(闽环保法[2006]1号)称:我省环保系统环境监测站收取的环境监测服务费,属于环保行政性收费,不属于经营性收费,要求不征营业税。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福建省环境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5]费567号)第六条“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环境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3]服字402号)延期至2005年12月31日止”的规定,同意从2006年1月1日起,三年内对省环保局所属环境监测站收取的环保监测专业技术服务费(或称“环境监测服务费”),不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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