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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转发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
闽财税[2006]84号
颁布时间:2006-09-30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外经贸局:
现将《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
》(财税[2006]1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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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更正财税[2006]90号文件中有关单位名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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