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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机构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5]63号颁布时间:2005-04-30

     2005年4月30日 闽地税函[2005]63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 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近接福州市地税局反映,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变化,福州市已出现了 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于当地财政部门已根据财政部的规定,不再为民办医疗机 构供应收入票据,因此用票单位要求地税部门给予提供发票。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经研究,将闽地税发[2001]128号文规定的 《福建省**县(市)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收费发票》和《福建省**县(市)营利 性医疗机构门诊收费发票》的名称,修改为《福建省**县(市)医疗机构住院收费 发票》和《福建省**县(市)医疗机构门诊收费发票》(两种发票均含手工票和电 脑票),其余格式和发票种类代码等保持不变。名称修改后的发票适用于我省应按规 定使用税务发票的医疗机构对外医疗业务收费。   本通知下发后,各地库存的发票可按原定范围继续使用,但新印制的发票,应按 本通知规定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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