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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对外修理修配业务有关退(免)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5]170号
颁布时间:2005-04-25
2005年4月25日 闽国税函[2005]170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对外修理修配业务有关退(免)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2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对外修理修配业务有关退(免)税问题的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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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含金成分产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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