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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推进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5]151号颁布时间:2005-04-18

     2005年4月18日 闽国税函[2005]151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推进再就业税 收政策落实的通知》(国税发[2005]46号)转发给你们,各地在收文后要抓 紧建立与劳动保障部门的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保证信息共享。今后在报送季度再就 业税收优惠政策效果分析时,必须准确提供从劳动保障部门获得的相关数据,以便省 局汇总上报,执行中若有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推进再就业 税收政策落实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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