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5日 闽地税函[2005]47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福州、泉州、漳州
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为了规范非正常户认定和欠税公告工作,针对近期省局审核各地报送的非正常户
欠税报表的情况和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各地反映贯彻《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中有关统计口径问题,现补充通知如下:
严格非正常户认定,规范操作程序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以及省局有关非正常户认定、欠税公告的规定,充分认识欠税公告的意义和责任,必
须严把审核关、质量关,切实履行职责。
必须严格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40条规定的程序,规范非正常户的认定
工作。针对前一阶段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重点强调以下两方面:
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
时责令限期改正;即期改正通知书的送达程序,必须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八章文书送达的有关规定执行。
必须严格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的规定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采取税收
强制执行措施。采取从银行存款中扣缴税款的强制执行措施的,对被执行人佷行存款
余额不足一次缴清所欠税款的,除银行存款金额极少外,也应按规定采取强制扣缴措
施。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非正常户的处理由县以上(含本级)地方税
务局(分局)负责”的规定,对原闽地税发[2004]182号文规定的非正常户
认定规范,修正为:对按规定应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户,由有关税收管理员填制
《非正常户认定书》,经管理分局分局长(所长)初审后,报县以上(含本级)税务
机关审核,最后由分局(所)指定的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进行征管信息系统中非
正常户的认定操作。
规范非正常户认定书的书面记录。根据省局下发的非正常户认定文书式样,在文
书制作中,应将纳税人发生未按规定纳税申报的情况以及税务机关执行《税务登记管
理办法》第40条规定的每一程序的时间和结果等内容,在“认定原因”栏中注明。
经认定的非正常户欠税情况各项指标,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将其跟户管档案的纸介
材料核对无误后,方可上报;防止不规范录入等因素造成的数据失真。
坚持“当期认定,次月上报”的原则。在确保认定质量的前提下,认定多少户,
上报多少户;杜绝单纯的任务观念或为了考核申报率,尚未严格审核把关,就匆忙认
定上报公告的情形发生。
开展第一季度非正常户欠税情况月报表的复查开作
经省局审核各设区市局(厦门除外)今年1月份认定的非正常户欠税情况月报表,
指标错误的户数比率达到25%;经抽查认定质量,发现不同程度在存在认定程序不
规问题,甚至有个别单位将仍在经营的纳税户认定为非正常户。为此,省局决定,各
县级局对今年第一季度认定的非正常户资料进行全面复查,重新上报。手续不齐、程
序不符合规定、公告指标有误的,不得上报公告。
审核、复查的重点
经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是否具备《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40条规定的法定
情形,特别是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
制作的《非正常户认定书》,是否报县级税务机关审核认定。
非正常户公告的各项指标、口径是否完整、准确。
规范欠税公告的欠税统计口径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
66号)第三(六)点“对于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欠税,税务机关应依照
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公告”的规定,对于纳税人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欠税应
按《欠税公告办法》(试行)规定予以公告;对2001年5月1日以前发生的欠税
虽不予公告,但也应依照总局、省局有关规定做好欠税统计、核算、管理和催缴工作。
《走逃、失踪、非正常纳税人欠税情况月报表》中“本年次税余额”是指纳税人
当年新发生的累计欠税余额,当年欠税按欠税发生期统计,如某个体户2005年1
月未申报缴纳会计所属期间为2004年12月的营业税税款,应将此欠税统计入
2005年1月份的“本年欠税金额”中。
欠税公告包括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所有税种,不包括滞纳金、罚款和地税机
关受托征收的各类费种。同时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
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38号)第三条规定精神,纳税人未按规定
预缴的所得税税款,暂不予公告。
欠税公告实行责任追究
欠税公告是一项事关纳税人合法权益和地税部门形象、声誉的重要工作,各级地
税部门都应严肃对待。认真办理,确保欠税公告准确无误。要避免因数据失真等原因
而导致纠纷问题、赔偿责任等。今后,各地上报省局公告听相关指标数据错误的,省
局将予以通报批评;由于数据失真或程序不合法,产生法律等方面问题的,要追究有
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自2005年始,省局将在“福建省地税对外网站”(网址:
http://www.fj-l-tax-@gov.cn)上统一公告走逃、失踪、非正常纳税人的欠税情况,
各地可上风查询。被公告的纳税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以及按法律法规规定有权查
询的单位和个人在在权限范围内咨询欠税公告的有关问题,由纳税人主管地县(市、
区)地税局按规定解答。
附件:《走逃、失踪、非正常纳税人欠税情况月报表》填报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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