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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非正常户认定和欠税公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闽地税函[2005]47号颁布时间:2005-04-05

     2005年4月5日 闽地税函[2005]47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福州、泉州、漳州 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为了规范非正常户认定和欠税公告工作,针对近期省局审核各地报送的非正常户 欠税报表的情况和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各地反映贯彻《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中有关统计口径问题,现补充通知如下:   严格非正常户认定,规范操作程序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以及省局有关非正常户认定、欠税公告的规定,充分认识欠税公告的意义和责任,必 须严把审核关、质量关,切实履行职责。   必须严格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40条规定的程序,规范非正常户的认定 工作。针对前一阶段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重点强调以下两方面:   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 时责令限期改正;即期改正通知书的送达程序,必须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八章文书送达的有关规定执行。   必须严格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的规定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采取税收 强制执行措施。采取从银行存款中扣缴税款的强制执行措施的,对被执行人佷行存款 余额不足一次缴清所欠税款的,除银行存款金额极少外,也应按规定采取强制扣缴措 施。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非正常户的处理由县以上(含本级)地方税 务局(分局)负责”的规定,对原闽地税发[2004]182号文规定的非正常户 认定规范,修正为:对按规定应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户,由有关税收管理员填制 《非正常户认定书》,经管理分局分局长(所长)初审后,报县以上(含本级)税务 机关审核,最后由分局(所)指定的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进行征管信息系统中非 正常户的认定操作。   规范非正常户认定书的书面记录。根据省局下发的非正常户认定文书式样,在文 书制作中,应将纳税人发生未按规定纳税申报的情况以及税务机关执行《税务登记管 理办法》第40条规定的每一程序的时间和结果等内容,在“认定原因”栏中注明。   经认定的非正常户欠税情况各项指标,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将其跟户管档案的纸介 材料核对无误后,方可上报;防止不规范录入等因素造成的数据失真。   坚持“当期认定,次月上报”的原则。在确保认定质量的前提下,认定多少户, 上报多少户;杜绝单纯的任务观念或为了考核申报率,尚未严格审核把关,就匆忙认 定上报公告的情形发生。   开展第一季度非正常户欠税情况月报表的复查开作   经省局审核各设区市局(厦门除外)今年1月份认定的非正常户欠税情况月报表, 指标错误的户数比率达到25%;经抽查认定质量,发现不同程度在存在认定程序不 规问题,甚至有个别单位将仍在经营的纳税户认定为非正常户。为此,省局决定,各 县级局对今年第一季度认定的非正常户资料进行全面复查,重新上报。手续不齐、程 序不符合规定、公告指标有误的,不得上报公告。   审核、复查的重点   经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是否具备《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40条规定的法定 情形,特别是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   制作的《非正常户认定书》,是否报县级税务机关审核认定。   非正常户公告的各项指标、口径是否完整、准确。   规范欠税公告的欠税统计口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 66号)第三(六)点“对于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欠税,税务机关应依照 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公告”的规定,对于纳税人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欠税应 按《欠税公告办法》(试行)规定予以公告;对2001年5月1日以前发生的欠税 虽不予公告,但也应依照总局、省局有关规定做好欠税统计、核算、管理和催缴工作。   《走逃、失踪、非正常纳税人欠税情况月报表》中“本年次税余额”是指纳税人 当年新发生的累计欠税余额,当年欠税按欠税发生期统计,如某个体户2005年1 月未申报缴纳会计所属期间为2004年12月的营业税税款,应将此欠税统计入 2005年1月份的“本年欠税金额”中。   欠税公告包括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所有税种,不包括滞纳金、罚款和地税机 关受托征收的各类费种。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 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38号)第三条规定精神,纳税人未按规定 预缴的所得税税款,暂不予公告。   欠税公告实行责任追究   欠税公告是一项事关纳税人合法权益和地税部门形象、声誉的重要工作,各级地 税部门都应严肃对待。认真办理,确保欠税公告准确无误。要避免因数据失真等原因 而导致纠纷问题、赔偿责任等。今后,各地上报省局公告听相关指标数据错误的,省 局将予以通报批评;由于数据失真或程序不合法,产生法律等方面问题的,要追究有 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自2005年始,省局将在“福建省地税对外网站”(网址: http://www.fj-l-tax-@gov.cn)上统一公告走逃、失踪、非正常纳税人的欠税情况, 各地可上风查询。被公告的纳税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以及按法律法规规定有权查 询的单位和个人在在权限范围内咨询欠税公告的有关问题,由纳税人主管地县(市、 区)地税局按规定解答。 附件:《走逃、失踪、非正常纳税人欠税情况月报表》填报说明(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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