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29日 闽国税函[2005]120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中年份代码含义的通知》(国税
函[2005]2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意
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了避免对发票分类代码中的年份代码含义产生歧义,请各设区市速将《通
知》通告当地公安交管部门。
二、为了使公安交管部门全面了解《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内容的含义,请
各设区市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8]203号)通告当地公安交管部门(此文为
闽国税征[1998]
042号的附件)。
三、请各设区市将统一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后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票样送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备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中年份代码含义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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