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8日 闽国税发[2005]38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
设区市应在2005年度先在两个行业选取二至三户涉外企业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
后逐步推开。
附件: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涉外企业)的联合税务审
计工作,提高其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涉外税务审计规程》和《
涉外企业
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是指对在同一地区经营的涉外企业,
负责税收征管的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开展的税务审计(即办法中所称的国地税联合税
务审计)。
第三条 对企业所得税和其主体业务适用的流转税由国税局、地税局分别主管的涉
外企业的税务审计,从2005年起由国税局、地税局依次轮流负责组织实施。涉外
企业联合税务审计计划每年年初由国税局与地税局分别提出,经协调筛选后由轮值负
责组织实施的税务机关主持制定出当年度的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的组织形式为国税局、地税局分别抽调审计人员共
同组成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组,同时进入审计现场,分别负责相关事项的税务
审计。
第五条 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组由国税局、地税局各设带队负责人一名,另
设总负责人一名,总负责人由当年度轮值负责组织实施审计的税务机关派员担任。总
负责人的职责为:负责协调工作计划、工作进度、传递双方意见实现信息共享、主持
讨论审计结论、主持编写案例分析和工作报告、负责代表工作组同纳税人沟通、协调
等联合税务审计工作事宜。
第六条 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的协调方式为国税局、地税局的联席会议,联席会
议由当年度轮值负责组织实施审计的税务机关指定的总负责人或其委托的负责人主持
召开,双方负责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的有关人员参加。
第七条 联席会议根据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的
内容为:组建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组、明确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组负责
人、确定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对象、审定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计划、安排涉外企
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时间等具体事宜;以及审计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的协调、审定涉外
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案卷、案例分析和工作报告等事项。
第八条 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的案头准备等工作由当年度轮值负责组织实施审计
的税务机关安排组织实施,由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组共同完成。
第九条 实施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在进入现场审计前,至少应提前3天,将加
盖国税局、地税局公章的《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第十条 实施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过程中,凡涉及相同的涉税指标,口径和数据
应保持一致;涉及其他税种计税依据发生变化等问题,应告之对方审计人员,及时做
出调整。审计中得出的数据成果可以共享,两局审计人员可以直接引用一方审计人员
生成的审计数据。
第十一条 实施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进入终结阶段,由联合税务审计工作组总负
责人主持研究审计结论,达成共识,由双方审计人员按各自主管税种进行汇总,并由
当年度轮值负责组织实施审计的税务机关撰写出联合税务审计工作报告,同时加盖双
方公章。
第十二条 实施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的国税局和地税局相关人员均应按照《涉外
税务审计规程》的要求分别编制税务审计有关文书,并送达企业,同时办理税款退补、
滞纳金和罚款入库等事宜。凡涉及相同税务审计文书的,应一式两份,确保成果共享。
第十三条 实施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后,参加税务审计的国税局和地税局应分别
制作税务审计案卷,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对同一涉外企业的联合税务审计,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超过一次。
第十五条 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中遇到的调整事项等重大问题,应以涉外企
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组会议纪要的形式记录在案,并由国税局、地税局参加税务审计
的有关人员以及负责人签字确认;需要共同制作并使用的税务文书,应由双方共同加
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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