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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电子信息传输系统升级后数据传输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5]56号颁布时间:2005-02-07

     2005年2月7日 闽国税函[2005]56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税函[2004]1343号精神,全省出口退税电子信息传输系统已升级 完毕,现已正式启用“电子数据传输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 全省统一的web地址为: http://81.16.16.20:7001 ,各地市登入的用户名和密码请向省局信息中心联系。现将 数据传输的类型、传输方式、传输时间和文件命名规则进行说明,请各地市严格按照 省局的部署进行数据传输。   一、传输和接收数据类型: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结果、外贸企业(新增、变更、 注销)退税登记数据(Fa)、特准退税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数据(Fb)、出口退 税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结果审核疑点数据(Fc)、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上传和下发 数据;代理进口货物证明、专用税票(税收缴款书、分割单、缴销信息)。   二、传输和接收数据方式和时间:   (一)地市局退税业务部门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专用税票每月三次于1、11、 21日前将上述数据的电子信息传递到同级信息中心,业务部门对数据的准确性和完 整性负责。地市局信息中心负责将以上数据于当月2、12、22日前通过MQ上传省 局信息中心。地市上报文件时统一放在指定的MQ发送目录下。目录分两个,分别用来 上传代理出/进口货物证明和专用税票信息,具体配置说明参考《电子数据传输系统- 出口退税子系统用户手册》。省局信息中心将对总局下发的数据于每月4、14、 24日8:00前进行清分下发。   (二)外贸企业(新增、变更、注销)退税登记数据(Fa)、特准退税企业增值 税专用发票申报数据(Fb)和出口退税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结果审核疑点数据(Fc) 信息是实行,各地市登入省局网页可以直接进行三类数据时时录入和发送。   二、数据格式及文件命名规则:   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退税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结果等电子信息的数据格式及 文件命名规则保持不变。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和专用税票(税收缴 款书、分割单、缴销信息)的数据格式保持不变,文件类型仍为DBF,但命名规则发生 变化,新的命名规则要求如下:?   1.地市级上报的文件?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DLBEYYYYMMDD.DBF,代理进口货物证明:DLBIYYYYMMDD.DBF, 税收缴款书:JBYYYYMMDD.DBF,分割单:FBYYYYMMDD.DBF,缴销信息: XBYYYYMMDD.DBF。其中,YYYYMMDD为日期年月日。   2.地市级接收的文件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DLSEYYYYMMDDHHMMSS.DBF,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DLSIYYYYMMDDHHMMSS.DBF,税收缴款书:JSYYYYMMDDHHMMSS.DBF,分割单: FSYYYYMMDDHHMMSS.DBF,缴销信息:XSYYYYMMDDHHMMSS.DBF。其中,YYYYMMDDHHMMSS 为日期年月日时分秒。   以上传输规则从2005年2月1日开始正式运行,正式运行后不再接收通过FTP 方式传输的信息。运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联系和上报。省局中心联系电话、联 系人:0591-87098722、陈效武;省局进出口处联系电话、联系人: 0591-87831054,童远烽。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用电子信息传输系统升级工作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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