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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5]10号
颁布时间:2005-01-17
2005年1月17日 闽地税函[2005]10号 福州、厦门、泉州、三明、龙岩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省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机构管理费申请报告。以研究,同意该 公司2004年度在600万元额度内向下属企业(具体名单附后)收取总机构管理 费。所属企业在核定数额内上交的管理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税前扣前,超过 核定数部分及在核定数之内实际未上交的部分均不得税前扣除。该公司收取的管理费 使用结余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请遵照执行。 附件:煤炭集团公司2004年管理费分配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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