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17日 闽地税发[2004]4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
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为促进地税机关切实依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履行职责,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提高办案质量,经研究,现就重大税务案件审查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的有关问题明确
如下:
一、重大税务案件经地税机关重大税务案件审查委员会审理后,不再以审理委员
会所在机关名义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改为以案件提请单位即检查(稽查)
部门的名义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
二、各级地税机关查处税收违法案件,必须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有关程序的规定。对案件延
期的审批权限与程序,必须严格依照《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办理。即:地税机关处理税收违法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处罚)
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本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五天,需要继续延长的报
上一级地税机关批准。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经立案未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适
用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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