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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和查处税收违法案析若干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4]4号颁布时间:2005-01-17

     2005年1月17日 闽地税发[2004]4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 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为促进地税机关切实依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履行职责,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提高办案质量,经研究,现就重大税务案件审查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的有关问题明确 如下:   一、重大税务案件经地税机关重大税务案件审查委员会审理后,不再以审理委员 会所在机关名义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改为以案件提请单位即检查(稽查) 部门的名义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   二、各级地税机关查处税收违法案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有关程序的规定。对案件延 期的审批权限与程序,必须严格依照《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办理。即:地税机关处理税收违法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处罚) 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本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五天,需要继续延长的报 上一级地税机关批准。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经立案未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适 用本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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