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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我省在第十二届残奥会上获奖运动员、教练员的决定》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4]264号
颁布时间:2004-10-15
2004年10月15 闽地税发[2004]264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我省在第十二届残奥会上获奖运动员、教练 员的决定》(闽政文[2004]294号)转发给你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 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省政府发放的体育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其他机关和企事业 单位发放的奖励(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征 收个人所得税,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我省在第十二届残奥会上获奖运动员、教练员 的决定(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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