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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若干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稽[1997]4号
颁布时间:1997-04-28
1997年4月28日 闽地税稽[1997]4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 州、厦门、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省税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第五十七条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规程》的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开展日常稽查问题 日常稽查是税务稽查的主要组成部分。各级稽查分局要把它列入稽查计划,通过 计算机或人工筛选,在直属征收单位或辖区征收单位中,确定一定比例的纳税户作为 日常稽查对象。 二、关于稽查计划批准实施问题 根据《规程》第八条规定,各级稽查分局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制定下一年度 的稽查工作计划,报经本级地税局局长批准实施。同时还应根据年度计划具体分解为 季度(月份)工作计划及分户计划。年度计划于每年1月10日前报送上一级稽查部 门备案。 三、关于计算机选案问题 根据《规程》第九条规定,各级稽查分局要不断提高计算机应用水平,逐步由人 工选案向计算机科学选案过渡。为便于计算机选案,及时了解、掌握稽查对象的纳税 情况,在1997年底前,各级稽查分局的计算机要与同级税务征收单位联网,19 98年底前实现全省稽查系统计算机联网。 四、关于立案查处问题 根据《规程》第十三条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1、对于未具有《规程》第十三条第一项所列行为,但查补税额在20,000 元以上的法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和查补税额在5,000元以上的个人; 2、欠税屡催不缴,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或保全措施的; 3、为逃避检查销毁有关记帐凭证或其他纳税资料的; 4、组织、煽动、指使、唆使他人偷税的。 凡有立案的案件必须在两个月内办结,因特殊原因不能在两个月内办结的,可适 当延长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五、关于管辖权争议问题 根据《规程》第十六条规定,在地方税务系统内发生的税务案件管辖权争议,由 上一级地税机关裁定后执行。 六、关于涉税案件报告问题 根据《规程》第十七条规定,下列案件应逐级及时上报省局: 1、重大偷税、逃避追欠税、查补税(费)在30万元以上的; 2、抗税10万元以上的; 3、重大伪造、倒卖发票,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4、查补税(费)在50万元以上的; 5、其他偷税情节严劣、后果严重的。 对上述案件,省局可视案情决定是否参与或直接查处;地、市稽查分局认为需要 省局协查的,必须正式报送书面报告。 举报案件及税务稽查过程中发现涉及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及时移交本级机 关监察部门查处。 七、关于涉税案件会审问题 根据《规程》第三十七条规定,稽查审理是否需要会审,由稽查局长决定。若要会 审,由稽查局长组织案件会审。对于大案、要案或者疑难税务案件定案有困难的应报告 本级地税机关分管领导决定是否会审,若要会审由分管领导组织进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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