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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期限的批复》的通知
闽地税征[1997]22号
颁布时间:1997-03-13
1997年3月13日 闽地税征[1997]22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省、地(市)地方税务局 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各税务分局,省国税局各直属单位,福州、 厦门、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期限的批 复》(国税函[1997]1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扣缴税款通知书》式样(略) 2: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期限的批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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