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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1997]1号
颁布时间:1997-01-02
1997年1月2日 闽地税政二[1997]1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1996]6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 动保护费税前扣除标准明确如下: 职工防暑降温费每人每年225元以内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职工 劳动保护费可按劳动部门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参照市场价格,准予据实扣 除,发放现金的,一律不得扣除。 附件:
国家税务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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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外税务稽查工作贯彻〈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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