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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1996]070号
颁布时间:1996-12-03
1996年12月3日 闽地税政二[1996]070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 厦门、泉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省税校: 现将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 财工[1996]185号)转发给你们,对城镇集体企业兼并其他企业或被其他企 业兼并的,其兼并中涉及有关财务事项的,应报主管地税机关审批。主管地税机关要 认真做好企业兼并中的各项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
财政部关于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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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按成本价、标准价出售公有住房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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