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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政二[1996]027号
颁布时间:1996-05-15
1996年5月15日 闽地政二[1996]027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财会字[1995] 21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人按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额与按照退税率计算的增值税的差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额时准 予税前扣除。 附件:
财政部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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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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