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影公司分成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政一[1996]008号
颁布时间:1996-04-01
1996年4月1日 闽地税政一[1996]008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榕地税政一[1995]327号文悉。经研究: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新的 规定之前,对电影院取得的票房收入,按“文化体育业——播映”征收营业税;对电 影发行公司取得的分成收入,暂不征收营业税。 (2)
上一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文化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