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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财政、税务系统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1996]001号
颁布时间:1996-01-03
1996年1月3日 闽地税政二[1996]001号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省地、市国税、地税直属分局、稽查 分局、省地、市国税外税分局,省税校,集美、宁德、龙岩财经学校: 为了有助于进一步树立财税机关良好形象,带头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党的 十四届五中全会有关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精神和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 制定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财税部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关问题联合通知如下: 1、各级财政、国税、地税财务部门要带头依法认真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 务。财税机关既是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的职能部门,又是税法赋予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 缴义务人。要求各级财政、国税、地税局领导要高度重视本单位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 缴工作,指定财务部门专人办理。 2、财政、国税、地税干部凡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收入而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的,均应自行到所在地地方税务局申报纳税。 3、各级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做好财税部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日常辅导工 作,及时解决扣缴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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