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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闽财税政[1995]058号
颁布时间:1995-12-15
1995年12月15日 闽财税政[1995]058号 各地市(区)财政局、国家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 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 执行。 一、关于旧房的界定问题。新建房屋建成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房产确定为旧房, 转让已使用的旧房,其价格按规定应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 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确定,并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新建成投入使用一年以内的房 产,按新房处理。 二、关于对预售房的收入预征土地增值税问题,另行下达明确。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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