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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的通知
闽税政二[1994]36号
颁布时间:1994-07-13
1994年7月13日 闽税政二[1994]36号 各地区税务分局,各市、县(区)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外税分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376号《关于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称“曾宪梓教育基金会致力于发展中国的教育事业,评选教师 奖具有严格的程序,奖金由国家教委颁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对个人 获得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 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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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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