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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闽税政二[1994]13号
颁布时间:1994-04-20
1994年4月20日 闽税政二[1994]13号 各地、市、县(区)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印发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 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收入的具体申报期限确 定为取得收入后第二个月七日内,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汇算清缴手续。如 “三资”企业中方人员1994年3月取得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工资薪金 收入,当月由支付单位均代扣代缴税款,于4月7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报告表和 税款缴入国库。该人汇算清缴的申报期限应为1994年5月7日前(含5月7日)。 二、《规定》第八条个人取得董事费收入,允许扣除有合法凭证证明其按规定实 际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部分,其余额按劳务报酬项目征税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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