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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闽税政三[1991]41号
颁布时间:1991-10-28
1991年10月28日 闽税政三[1991]41号 各地区税务分局,各市、县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征所: 据各地反映的有关地方税一些政策问题,现明确规定如下: 一、关于专用汽车[改装车]征免车船使用税问题。专用汽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 备,具备特定的专用功能,用于承担专门运输任务或专项作业的汽车。凡环卫环保部 门的路面清扫车、环境监测车;医药卫生部门的医疗手术车、防疫监测车;民政部门 的殡仪车,公安部门的勘察车、交通监理车等,不论是否收费,均免征车船使用税。 凡用于生产经营的专用汽车,如流动餐车、液化石油气罐车、冷藏车等,应根据其功 能吨位,参照机动载货汽车税额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对专用于建筑作业、石油地质 作业、机场作业、农林牧渔业等的专用汽车,如:沥青撒布车、混凝土搅拌车、架线 车、野外工程车等等,可按上述规定计算税额后减半征收。 二、用于联营或合伙生产经营活动的自有房屋,按房产原值减除25%后的余值 计算征收房产税。 三、关于新建房屋的征税问题。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 屋,从办理验收手续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的 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新建的房屋,建成验收后尚未决算的,应先按暂估入帐的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 税,待决算完成后再调整房产原值,对已交纳的房产税差额部份不再退补。 四、关于采取承包,租赁方式经营的房产征税问题。 小型企业承包经营,是企业自身经营活动的一种形式,一般不改变原营业执照, 企业对承包方还进行一定的行政管理。因此,所使用的房屋不能视同出租的房屋,仍 应由企业按房产原值减除25%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小型企业租赁经营是经营管理的一种形式,与一般的房产出租性质不同。其租赁 费由多种项目的因素组成,房产只是其中的一项。因此,采取租赁经营的,仍应由收 取租赁费的单位按房产原值减除25%后的余值缴纳房产税。 五、省局闽税政三[90]28号文通知中“对企业单位的房屋用于职工居住的, 仍按房产原值减除25%后的余值依1.2%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是指其租金不高 于当地房管部门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的,可按上述规定征收。否则,应按租金收入征税。 六、某些商店[场]将部份房屋整间出租,应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如果仅就 整间房屋中的部份柜台出租,可仍按房产原值减除25%后的余值征收房产税。 七、省局[87]闽税政三字第353号文中的第1至4点停止执行。 以上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以前已征或未征的税款不再退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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