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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局对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通知
闽税政三字[1989]486号
颁布时间:1989-06-03
1989年6月3日 闽税政三字[1989]486号 各地区税务分局,各市、县税务局,省辖市属税务分局,省局直征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44号对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 题的有关规定摘转如下,请遵照执行。 1、[89]国税地字第013号文第二条规定中的“生产”用地,是指进行工 业、副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用地;水库库区用地,属于“其他用地”的范围,免征土 地使用税。 2、关于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煤场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厂区外 的水源用地以及热电厂供热管道用地,可免征土地使用税。 3、关于电力项目建设期间土地使用税的征免问题,因其他行业也有类似问题, 在国家税务局统盘研究另行文作出规定之前,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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