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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闽税外字[1987]542号
颁布时间:1987-05-19
1987年5月19日 闽税外字[1987]542号 各地区税务分局,各市、县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征所: 外商投资企业房产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全省后,各地在执行中提出了一些政策性 问题。为了便于统一执行,经研究,现将若干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产税开征地区范围问题 根据省府批复精神,房产税仅限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不包括所辖村)和工矿 区(指非农业人口二千人以上的大中型企业所在地)征收。 二、关于已交付使用尚未入帐的房产征税问题 按规定,企业的应税房产以每年一月一日帐面折余价值计征当年房产税。对已竣 工交付使用,但尚未结算或未入帐的房产,为保证税款及时入库,可先按合同规定造 价或当地税务机关核定的造价计征房产税。俟后再行办理退补。 三、关于房屋装修费的税收处理问题 对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对原有房屋进行装修而支付的装修费,凡仅进行简单粉 饰、贴纸等装修的,可列为费用处理;但对房屋进行较大的修理、改装的,则应增列 固定资产原价,一并计征房产税。 四、关于房产税计税范围问题 房产税计税范围,仍按财政部[52]财机税字第594号规定的附件执行。详 见《中国涉外税收法规汇编》(下册)第26页。 五、关于加速折旧的房屋计征房产税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实行加速折旧,是便于使投资者尽快回收资本的一种鼓励 措施,但不能因此而减少计征房产税。所以,经批准加速折旧的房屋,应以税法规定 计提折旧的方法所计算的净值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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