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机构划转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4]643号
颁布时间:2005-01-04
2005年1月4日 闽国税函[2004]643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设区市局专业局,省局直属单位(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机构划转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4]137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几点要求,请一并 贯彻执行: 一、省局将按月预拨车购税经费。预拨经费用于车购税征收工作日常必要的开支, 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购置、基本建设等专项经费支出。 二、车购税机构经费不实行独立核算,按属地原则并入各市、县(区)国家税务 局机关财务进行报账制核算。可以采取核定备用金的形式进行管理,是否开立备用金 账户由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 三、新增的19个车购税明细核算科目,应在进行2005年财务核算时及时增 加,按规定使用。 四、在过渡期(即审计期)内,车购税征管机购原则上仍在原车购税办税场所办 公,不宜擅自更换新的办税场所。 (3)
上一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意见
下一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车辆购置税缴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