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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电力有限公司多经集体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4]270号
颁布时间:2004-12-28
2004年12月29日 闽地税函[2004]270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省电力有限公司要求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报告。经研究,同意该公司2004 年在68万元额度内向下属企业(具体名单附后)收取总机构管理费。所属企业在核 定数额内上交的管理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税前扣除,超过核定数冲部分及在 核定数之内实际未上交的部分均不得税前扣除。该公司收取的管理费使用结余应按规 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件:省电力有限公司2004年度多经集体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明细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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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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