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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2004年度省科学技术奖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4]325号
颁布时间:2004-12-31
2004年12月31日 闽地税发[2004]325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 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局: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2004年度省科学技术奖的通报》(闽政文 [2004]345号)转发给你们。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获得省级人民 政府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政府以下机关、团体或企业、个人颁 发的“配套”奖励应当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遵照执行。 附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2004年度省科学技术奖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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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小企业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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