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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度机构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4]271号
颁布时间:2004-12-29
2004年12月29日 闽地税函[2004]271号 福州、泉州、三明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省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总机构管理费申请报告。经研究,同意该公司 2004年度在450万元额度内收取总机构管理费。管理费分配如下:福建永安机 械厂270万元;福建永安化工厂125万元;福建烽林机器厂35万元;泉州机械 设备进出口公司10万元,省民用爆破器材公司10万元。上述企业在核定数额内上 交的管理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税前扣除,超过核定数部分及在核定数之内实 际未上交的部分均不得税前扣除。该公司管理费使用结余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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